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工資有所調整嗎?
一、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工資有所調整嗎?
不一定有,主要看具體情況。勞動合同補充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共同遵守。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經營需要或乙方自身的能力及表現,調整乙方具體工作部門和崗位及勞動報酬。乙方如不同意的,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不承擔違約及經濟補償、賠償責任。
2、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乙方和合同有效期由原來的延長至。
3、保密義務:甲方的銷售資訊、採購資訊、人事財務資訊、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規範、業務流程等)、客戶資訊等經營資訊,以及甲方注有“保密”的資訊等,均屬甲方商業祕密,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泄露他人及本公司無關人員。
4、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4.1勞動合同生效後,乙方未按甲方規定的時間提供辦理錄用和社會保險手續的有關資料、證明的,甲方可視作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本合同或視作乙方主動放棄其應享有的保險福利待遇。4.2勞動合同期間,甲方發現乙方提供了得以受聘於甲方的虛假資料,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5、其他:本合同補充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二、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勞動紀律;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進行約定,對於約定的條款必須要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而且所存在的條款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那麼此合同的條款就是合法的,對於所存在的補償協議也需要由雙方協商好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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