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勞動合同糾紛管轄規則是怎樣的
①屬地管轄權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爲行使管轄權聯繫因素而形成的原則。具體說,在涉外民事訴訟中,訴訟當事人的住所、或其財產、或訴訟標的物、或產生爭執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如其中有一個因素存在於一國境內或發生於一國境內,該國就取得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在這個原則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爲行使管轄權的根據,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則。
②屬人管轄權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爲行使管轄權聯繫因素而形成的原則。目前,大部分實行屬地管轄權原則的國家爲了維護本國公民的利益,也開始以屬人原則作爲補充:凡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爲本國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國國內,本國法院可以藉此主張管轄權;在實行屬人管轄權原則的國家,對於訴訟標的物在本國境內的案件,也開始行使管轄權。
③實際控制管轄權原則,主要是指英、美等國以“實際控制”或稱“有效控制”作爲行使管轄權的根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從立法精神看,基本上採取屬地管轄權原則,並以屬人管轄權和實際控制原則作爲補充。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就體現了屬地管轄權的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也借鑑了“實際控制”原則中的合理因素,如爭議的訴訟標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財產在我國領域內,我國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它既考慮對物行使管轄權的地域連結因素,又考慮了對該物實際控制的因素。
(3)應訴管轄。應訴管轄是指受訴法院對案件不一定有管轄權,但基於被告的應訴而確定了其對案件的管轄。這種管轄的確定原則與國內合同訴訟的管轄確定原則有很大不同。國內合同訴訟的管轄一般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確定管轄。但在涉外訴訟中的應訴管轄與選擇管轄不同,在國內訴訟中是不能實行的。應訴管轄的管轄法院不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前確定的,法院的管轄權也不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當事人起訴後,對方當事人以應訴的方式自願接受受訴法院管轄的制度。雖然應訴管轄不是當事人事先協議確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但是它同樣是以當事人的意志爲前提的,這種確定管轄的原則也是國際上公認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亦對此予以確認。
(4)專屬管轄。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專屬管轄,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專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定的法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中,屬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有三種:
①在我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②在我國履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③在我國履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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