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員工和用人單位接觸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很多種,有的情況用人單位需要給員工進行一定金額的賠償;而有些情況,則需要進行賠償,如果公司搬遷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具體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以下規定爲大家介紹:
有些單位認爲,發生這樣的事,單位不與員工協商,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員工不願意,自己辭職好了。這種想法是不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於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
公司搬遷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需要提前通知的,雖然公司搬遷可能有很多種原因,無論是不是公司自願自主的,都需要和員工進行溝通,要把員工的意願放在第一位。願意,合同繼續履行;不願意,提前通知後解除予以賠償。如果單位拒絕賠償,員工可以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投訴和進行維權。或者也可以聘請律師介入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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