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必須先仲裁嗎?
一、勞動合同糾紛必須先仲裁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先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去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不執行或者不滿意仲裁的情況下,才能去法院進行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審理時限及先行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二、哪些勞動爭議要先提交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釋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部分社會保險爭議;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9、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10、因企業自主改制產生的爭議。
綜合上面據說的,勞動合同引起糾紛是可以選擇走法律的流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此糾紛是必須要先申請了仲裁,只有對仲裁的結果不滿意纔可以向法院起訴,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算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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