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最少籤幾個月?
一、勞動合同最少籤幾個月?
最短可以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法律並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但是,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沒蓋章有效嗎?
用人單位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爲防止隱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經常能見到,可分爲以下3種情形:
1、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該勞動合同有效;
2、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3、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該勞動合同有效。
當然,即便勞動合同單位沒蓋章,勞動者也可以透過其他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
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沒有明確的規定。公司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合同的文字上有雙方的簽字,但是沒有蓋章,這樣的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簽字或者蓋章,這兩個條件滿足任意一個都可以使勞動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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