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與子公司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一)分公司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係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係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爲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
母公司、子公司各爲獨立的法人並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爲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透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係。
(三)稅收角度的區別
設立分公司還是透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於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併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後利潤中才能按股東佔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就更爲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如果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那麼組建分公司就更爲有利,可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爲什麼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爲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爲分公司?這恐怕最主要要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爲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於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稅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許多不同的規定,這就爲企業或跨國公司設立附屬企業的組織形式提供了選擇空間。
1、設立子公司的好處:
(1)在東道國同樣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於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徵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由於是作爲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願爲其提供更多的優惠;
(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於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徵或免徵預提稅。
2、對設立分公司的好處
(1)分公司一般便於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併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衝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總的來說,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後,如果員工發生事故或相關的職業病,總公司是需要負責的。同時,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公司是否具備主體資質,合同中還應明確生產是否安全,是否存在職業危害。這些員工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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