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辯護】韋某侵佔420萬元,戴律師代理獲最低刑
案情簡介
韋某系某公司的出納,每天經手大量公司資金出入,2013年8月至10月期間,韋某在澳門賭博將自己的積蓄輸光後,便打起了公司資金的主意,其先後取出公司資金420多萬元,並將其全部揮霍。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以職務侵佔罪對韋某提起公訴,量刑意見爲八年以上。韋某親屬找到戴律師並要求代理。
辦案思路及心得
職務侵佔罪與挪用資金罪,實踐中,司法機關也容易將其搞混淆,律師如果能準確判定此罪與彼罪,可以爲代理工作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戴律師接案後,先後與寶安區經偵大隊、檢察院、法院溝通,多次會見韋某,認爲韋某不是單純的侵佔公司財物爲己有,然後去賭博;而是在賭博的過程中,先將自己的財物輸光,爲翻本而暫時用公司的錢財,該行爲應當認定爲挪用資金罪(該罪名起刑點爲三年,鑑於韋某有自首情節,有可能將刑罰降至三年以下;而職務侵佔罪起刑點爲五年,上不封頂。)
裁判結果
按照深圳的司法慣例,本案涉嫌的資金達400多萬元,已經達到數額巨大的程度,且已揮霍,無法追繳,量刑一般都在十年以上。但本案,經過戴律師的努力,法院沒有采納檢察院的意見,最終以法定最低刑五年判刑,家屬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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