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有沒有補償金?
一、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有沒有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後就存在是終止用工,還是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則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自然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給予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不續簽的,沒有經濟補償。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什麼情形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八)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九)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對於勞動合同到期後,要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即考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意願,也考慮勞動合同的條件,如果勞動合同條件維持原來狀態,用人單位提出續簽但是勞動者單方面拒絕,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否則勞動者有權主張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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