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首先要嚴格按照一定的法定條件,其次還要履行相應的程序。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有以下三步:
(一)事先通知工會。在可以裁員的情形下,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上報勞動部門,即工會對用人單位裁員有知情權和建議權。
(二)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出具書面通知且送達勞動者,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生效。但實踐中很多情況是勞動者拒不簽收通知,而用人單位又沒辦法強迫勞動者簽收。建議可採取如下應對方法:
1、製作員工入職登記表時,增加一欄,內容爲:“公司有關書面檔案、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本人時,本人確認本表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爲郵寄送達地址。”
2、勞動合同中增加一個條款:甲方(用人單位)有關書面檔案、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乙方(勞動者)時,乙方確認勞動合同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爲郵寄送達地址。一旦發生勞動者拒不簽收的情況,即按照上述勞動者家庭地址郵遞相關檔案,並保留郵遞憑證作爲證據。
(三)用人單位內部的程序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中,針對勞動者違規違紀、工作失誤並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必須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和確認客觀事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讓其確認或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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