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不得辭退員工
一、在什麼情況下不得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條件作出了嚴格限制外,第42條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能辭退女工的情形有哪些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 29 條的規定,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 26 、 27 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三)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 27 條作了更爲具體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僅僅是規定了用人單位在一些特殊情況,不能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對應的員工。但如果員工具有本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之一,那其實還是可以依法將員工辭退。但要注意,如果單位屬於違法辭退員工,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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