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工資標準是什麼
一、代通知金工資標準是什麼
《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爲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二、企業裁員沒有提前通知有代通知金賠償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只有這三種情況下(即: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天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除此之外,只要不是這三種情形下辭退勞動者,即使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所以,經濟性裁員,單位即使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三、解決糾紛
在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不是30天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爲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不合法,則其法律後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撤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麼此時不存在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問題。
用人單位想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在職場上是非常常見的,在解除關係時,用人單位就需要提前向勞動者進行說明,並且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保障由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期間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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