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崗位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公益性崗位可以隨時辭職嗎
除用人單位有嚴重違法的情況外,任何單位、任何崗位都不能隨便辭職。公益性崗位只是崗位的性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不影響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性質。公益性崗位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勞動法》的規定享有勞動權利、承擔勞動義務。另外,公益性崗位除了要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辭職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公益性崗位錄用合同對於辭職的有關約定。所以,公益性崗位不能隨便辭職,相反公益性崗位的辭職比普通員工的辭職會受到更多的限制。
二、新《勞動法》中關於員工離職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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