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公司可以讓人隨時走嗎?
一、辭職後公司可以讓人隨時走嗎?
提出辭職後,公司是有權讓當事人離職。員工遞交辭職報告之後,單位應該在三十天之內安排員工離職。至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立法原則是爲了避免員工離職,而造成單位正常工作的影響。在員工遞交辭職申請之後,單位是可以在一個月內隨時安排員工離職的。
但是如果是公司無故辭退員工,公司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也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如果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如果是本人堅持要辭職的,應當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並做好工作交接,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造成的,則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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