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關係的司法解釋內容有哪些
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公民更加註重自身權益的保護,在平時的生活中,人們都會選擇參與到工作中去,用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工作時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和建立勞動關係,那麼確認勞動關係的司法解釋的內容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確認勞動關係的司法解釋內容有哪些
關於確認勞動關係,勞動法相關司法解釋中並未明確要如何確認,關於確認勞動關係,可以參考如下規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相應的合同而並未簽訂的,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定具有事實勞動關係,當然一般需要當事人先進行勞動關係仲裁,在平時的時候員工就應當注意收集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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