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婚案的司法解釋內容有哪些?
一、關於重婚案的最新司法解釋內容有哪些?
重婚罪的司法解釋是比較少的,重婚罪也比較好認定的案件,對重婚行爲的認定,可以參與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有關意見。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爲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罪的管轄公安機關是哪個機關
根據法律規定,重婚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所以,重婚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有案件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之規定,被害人之外的人民羣衆、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公安機關有案件管轄權。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應否對該重婚案件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重婚案件就是屬於在有配偶的情況下還與他人進行結婚,對於此行爲必定就會構成重婚罪,從而還要承擔刑法的責任;但不管是事實婚姻的重婚,還是屬於登記了結婚證而重婚的,對於起訴者在進行認定的時候都需要有合法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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