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的條款有哪些
用人單位在與掌握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進行競業限制約定時,最好將協商好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也就是簽訂一份競業限制協議書。那麼競業限制協議應該載明哪些條款呢?現在,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一、競業限制協議的條款有哪些
競業禁止是指法律規定有特定身份的人在工作期間或義務人基於其與用人單位達成的競業禁止協議的規定,在解除勞動關係後,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其原服務的用人單位相競爭的工作或經營活動。簡單的來講就是公司禁止特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終止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用人單位相競爭的業務。但是用人單位負有向該特定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競業禁止合同中應載明的條款:
1、在職期間不得到競爭企業兼職或任職
2、離職後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區域內不得開展與原單位競爭的業務或受僱於競爭公司
3、在職期間不得自行組織公司與原單位競爭
4、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人員給予經濟補償的數量和方式
5、離職前不得搶奪原單位客戶
6、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時的違約責任。
二、競業限制的範圍有哪些?
競業禁止協議簽訂的目的在於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競業限制的範圍在於禁止勞動者到新單位生產或者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或者自己開業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上文中爲大家詳細闡述了,競業限制協議中應該載明的條款,各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競業限制的條款。但是需要注意,雖然競業限制的時間是當事人自行約定的,但是法律規定不能超過2年。本站小編爲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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