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管轄對嗎?
用人單位會採用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協議的方式來避免人才流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在雙方約定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選擇離職,那麼他的就業將會受到競爭限制協議的約定。那麼是否是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管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一些資料:
一、競業限制協議是否可以約定管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1、因競業禁止糾紛涉及到企業與員工的關係,如果企業從競業禁止條款或協議的角度,要求員工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應當作爲勞動糾紛處理;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要是對處理結果不服的話,可以提起勞動訴訟。
2、若企業以違反競業禁止爲由起訴新用人單位不正當競爭,此時違反競業禁止已經成爲侵犯他人權利的手段,應作爲不正當競爭案件由人民法院審理。
二、競業禁止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三、競業禁止的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適用範圍、期限以及補償方式均作出了明確規定,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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