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兼職員工需要補償嗎?
一、辭退兼職員工需要補償嗎?
兼職人員爲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71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如何辭退員工
1、辭退員工要公正。
辭退的原因一般有兩種:一是公司原因,如大面積裁員、組織機構調整等;二是個人原因,工作不稱職、危害公司利益等。對於個人原因的辭退應當做好全面考覈工作,不可偏聽偏信,更不能公報私仇。對於曾經爲公司做出貢獻的員工,應當儘量爲其尋找其它合適的崗位。辭退的公正與否,會影響到在職員工的積極性。把工作能力差、人品差的人開除,會大大鼓舞員工的士氣;反之,把工作能力強、人品好的人開除,會讓員工的士氣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走不出低谷。
2、辭退員工要公開。
員工辭退應儘量及時公開辭退理由,以免引起在職員工的胡亂猜測,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此外,在被辭退員工離開時應當儘量做到讓他體面,領匯出面召集同事爲其開個送行會,在會上對其爲公司做出的貢獻進行總結。開送行會,不單是考慮被辭退人員,更重要的是向在職員工展示公司良好的企業文化,增加向心力。
三、用人單位除名職工時應注意什麼
除名處分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除名只是一種處理形式,不是行政處分。除名的唯一條件,便是職工沒有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脫離工作崗位即曠工的。所謂曠工,是指職工未按照正常程序辦理請假手續而擅自缺勤。
2、勞動合同制工人因無故曠工超過法定期限被企業除名時,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3、在批准職工的處分以後,如果受處分的勞動者不服,可以在公佈處分以後十日內,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但在上級領導機關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也就是要給當事人一個申辯的機會。
4、單位按程序作出的“除名”決定,應當以書面的方式送達給相對人。
勞動者在進行工作時也是可以選擇全日制以及非全日制兩種方式,非全日制也是我們所說的兼職,因爲兼職不僅能夠靈活的提供用工同時也可以降低企業的用人成本,所以說也是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會採取兼職的方式,同時當事人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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