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有代通知金賠償嗎?
當我們入職一家公司後,爲了避免後續在工作中發生不必要的糾紛,我們在入職前,公司都會與我們進行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我們工作的薪資、性質及範圍等相關的重要條件在我們簽訂的合同中也都會有明確的說明,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上的相關條例或者對單方面的對我們提出解約,公司就需要對我們進行相應的代通知金賠償,那麼公司搬遷有代通知金賠償嗎,我們一起來了解下。
一、公司搬遷有代通知金賠償嗎?
公司搬遷,超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範圍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願意到新地點去工作的,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到新地點繼續履行合同;不願意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代通知金的種類
第一種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爲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種
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三、代通知金相關法律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對於公司搬遷有代通知金賠償嗎這個問題,透過小編上面的總結,大家都有了相應的瞭解了,如果由於公司搬遷導致我們不能繼續履行合同,而且用人單位也沒有在搬遷的三十天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我們,那麼公司就需要對我們進行相應的代通知金賠償,我們有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要滿足相關條件用人單位纔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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