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賠償有代通知金嗎?
違法解除賠償有代通知金嗎?這裏第一要明確一下合法解除賠償和違法解除賠償的概念,所謂合法解除賠償就是在法律的情形狀況內用人單位依照自身情況對勞動者進行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需要給勞動者賠償一定的經濟補償的。
一、違法解除賠償有代通知金嗎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排;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
代通知金按照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賠償金,雖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但是二者性質不同,一個是合法解除合同給予的經濟補償,一個是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二、用人單位賠付補償金的情況
用人單位開除、解僱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金、賠償金和代通知金,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爲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
自然事有的,待通知金的發放標準是每個人都不同的,要說有一個統一的衡量標準那就是個人的工資水平了。用人單位對於賠償金的支付其實都是有所規定的,明明確切地羅列在法律條文上,有問題可以問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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