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確認申請出文書嗎?
現在最普遍存在的關係之一,就是勞動關係了。在實際活動中,發生着大量的勞務糾紛,而隨之相關的就是勞動關係。由於並不是所有勞動關係都簽訂有勞動合同,因此有時需要確認勞動關係,並以此作爲雙方糾紛解決的前提必要條件。這時,勞動雙方會向有關產門申請勞動關係確認,那麼勞動關係確認申請出文書嗎?
一、勞動關係確認申請出文書嗎?
確認勞動關係一般需要先進行勞動仲裁,如果當事人對於仲裁結果不認可,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對一審裁判不服還可以提起二審。因此,確認勞動關係的案件同樣實行二審終審制。
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審理部門都將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二、確認勞動關係糾紛的審理難點是什麼?
1.裁判依據選擇難
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含覆函、紀要)、地方勞動行政部門檔案等,均有部分內容涉及勞動關係的認定,但這些內容不盡一致,仲裁和法院在選擇裁判依據時存在難題(具體衝突之處,詳見後文梳理)。法院變更仲裁裁決結果或者二審改變一審判決內容,部分原因爲雙方參照適用的裁判依據不一致。譬如,工程違法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所僱人員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一、二審法院對可否適用原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4條的規定存有爭議。車輛掛靠單位與車輛實際所有人所僱人員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兩級法院對可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爲工傷問題的答覆》亦認識不同。
2.勞動關係從屬性審查難
通常認爲,勞動關係兼有平等性與從屬性、人身性與財產性的特徵。
{1}其中,從屬性包括人身從屬性和財產從屬性,是勞動關係的本質屬性。
{2}但實踐中基於多種原因,對從屬性的審查存有困難,以致易與勞務、僱傭、外包、掛靠、承攬、租賃等關係混淆。
3. 勞動關係建立合意認定難
從主觀上、內在地審視,勞動者出讓勞動力使用權、獲取作爲對價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報酬、取得勞動力支配權,勞動合同即爲雙方就勞動與報酬交換達成的合意。故合意可以作爲判別勞動關係的重要要素。但隨着隱蔽用工、彈性用工等的發展,建立合意的認定存在障礙。
也就是說,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在申請確認時存在着許多難點。勞動關係確認申請出文書嗎?儘管相關部門會根據查實情況出具文書。但我們更應該做的是未雨綢繆,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初,就應自覺主動地簽訂勞動合同,以之爲載體,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免留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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