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被辭退怎麼辦
一、女職工懷孕被辭退怎麼辦
1、孕期被解僱,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即每做滿一年有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2、如果孕期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單位是不得解除勞動關係,是可以要求單位恢復勞動關係。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一旦女職工在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了的話,肯定是可以透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目前勞動法也有保障了女職工在三期的各種權利,如果女職工在懷孕期間遇到了被公司辭退或是其他不公平的對待,要能夠透過法律途徑去維權。
二、辭退懷孕女職工的條件是什麼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僱哺乳期女職工的。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爲。
有的人認爲,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就相當於有了“免死金牌”,用人單位不能將其辭退了,但其實法律雖然基於了懷孕期間女職工一定的保護,但是保護也是有限度的,只能說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用人單位辭退懷孕期間的女職工,但如果懷孕女職工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形,那麼單位也是可以依法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並且此時不需要支付懷孕女職工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只有在女員工給企業帶來嚴重損失的情況下,企業可以無條件的辭退,並且還可以要求女員工賠償自己的損失。但是隻是企業認爲女員工懷孕期間不可以給公司帶來太多的效益,不想要女員工的情況下,就得承擔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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