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勝任工作是否可以調崗
一、員工不勝任工作是否可以調崗
不勝任工作是企業調崗的常見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條間接規定了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的權利。
但該單方調崗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企業在操作不勝任調崗時應當把握:
1、用人單位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即該勞動者確實不能按照單位的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在實踐當中需要以“崗位說明書”“目標責任書”等檔案予以佐證;
2、調整後的崗位應與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技能相適應,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二、不勝任工作怎麼理解
1994年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6條指出:“‘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員工無法完成。”對該規定可以解讀爲:當用人單位與員工已就工作內容、任務目標、績效考覈標準進行約定的,則按照約定執行;未約定的,則依照與其相同崗位的大多數員工普遍都可達到的標準執行。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工作內容、目標或考覈指標合理,或者無法提供績效考覈不合格的制度依據,或者無法證明該員工完成的任務未達到同崗位大多數員工普遍都可達到的標準,那麼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就很可能被判定爲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無法勝訴的一個常見原因是用人單位未能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其工作。一般來說,如果員工的勞動合同裏沒有寫明工作職責,並且用人單位也沒有設定任何的績效考覈標準,那麼用人單位組織的績效考覈很有可能被認定爲是主觀和武斷的,從而無法作爲評價員工是否勝任的依據。
-
公司籌備期與員工構成勞動關係嗎?
律師解答:一般構成。律師解析:一般來說公司籌備期與員工是構成勞動關係的,具體如下:1、發起人是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成立;2、發起人爲自然人的,屬於僱傭關係。3、另外勞動關係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而該用人單位應是具有法人資質的公司,或具有營業執照...
-
疫情期間被單位解僱瞭如何辦
律師解析:疫情期間被單位解僱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解僱),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
公司正常辭退職工會有補償嗎
律師解析: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標準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支付經濟賠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
-
勞動爭議案件未結單位可以註銷嗎
律師解析:產生勞動爭議後,如果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公司解散清算期間,由清算組代表公司參與仲裁或者訴訟,勞動爭議案件未結案的,公司清算未結束,不有申請註銷登記。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