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是否對雙方產生拘束力
競業限制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限制其同業競爭的協議,意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但競業限制協議必須滿足一定條件纔會對雙方產生拘束力,否則勞動者可以選擇履行或者不履行。以下是本站的小編爲您總結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否對雙方產生拘束力的相關內容。
一、規定了經濟補償條款的競業限制協議對雙方產生拘束力
規定了經濟補償條款的競業限制協議,屬於《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競業限制協議,對雙方產生拘束力,勞動雙方均應遵守。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未規定經濟補償條款的競業限制協議並不一定產生拘束力
根據《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四)》的規定,未規定經濟補償條款的敬業限制協議,勞動者有選擇履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權利,也有不予履行的權利。因此屬於效力待定,並不一定對雙方產生拘束力
2013年2月1日正式起實施的《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四)》第6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最終實施的規定並沒有明確缺少經濟補償條款的效力,只是規定了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後的處理情況。由於經濟補償條款爲競業限制協議的主要條款,爲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應將缺少經濟補償條款的競業限制協議認定爲賦予勞動者選擇權的效力待定合同。
競業限制協議需要規定經濟補償條款,否則其效力待定,並不絕對對雙方產生拘束力。若未規定經濟補償條款,勞動者履行後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者勞動者可以選着不與履行。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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