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不能辭退女工
一、哪些情況下不能辭退女工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 29 條的規定,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 26 、 27 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三)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 27 條作了更爲具體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二、勸退懷孕女職工怎麼補償
根據《勞動法》第29條、《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內,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存在以下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身兼數職,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如果職工同意單位的提議,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單位應該給你經濟補償金。具體數額爲: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若職工月工資低於企業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我國對女職工的保護是要優於一般職工的,尤其是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一方面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一些禁止性工作給女職工,另一方面也不允許單位隨意開除這三期內的女職工。當然,不允許開除並不是絕對不能開除,若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中規定的情形,那麼單位還是可以開除三期內的女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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