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想離職公司不同意可以走嗎
一、試用期想離職公司不同意可以走嗎
試用期想離職公司不同意也可以走。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可以離職的,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三天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二、勞動仲裁的流程
(一)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實踐中,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證件號碼以及聯繫方式;
2、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3、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後,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二)開庭與裁決
1、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
2、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
3、開庭後應宣佈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當事人陳述並辯論,最後進行裁決。
綜上所述,只要在試用期內提前了三天告知了用人單位要辭職以及提交了相關的辭職信,就算公司不同意也是可以走人的,不存在有同不同意的說法,三天之後雙方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協商不好的話,勞動者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具體勞動仲裁上述也有詳細說到,大家可以仔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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