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舉證?
書面的勞動合同,其實可以有效的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從這方面也可以看出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的重要性。而現實中,也不乏一些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這個時候因爲不存在勞動合同,所以就要透過其他的方式來進行舉證,那麼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舉證?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舉證?
勞動者主張存在勞動關係的,應當對勞動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以下憑證可以作爲證據: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社保的記錄;
2、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事實勞動關係有哪些風險
由於事實勞動關係“先天不足”,所以在履行、終止和解除事實勞動關係上,勞動者存在較大的風險。
勞動者入職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中會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作出明確的規定,雙方一旦產生爭議,勞動合同自然會成爲重要的證據之一,第一能證明勞資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第二能證明勞動者從事的崗位、工作地點和工資福利待遇等。
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僅限於口頭承諾,假如有一方事後翻臉不認賬,另一方也無法證明。我們在工作中遇到很多這樣的案例,用人單位爲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避免繳納社保,住房公積金等,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以現金的形式支付,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會推個一乾二淨,有時甚至會否認認識或見過此員工。如果勞動者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過勞動關係,最後只能接受敗訴的風險。
究竟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舉證?上文中小編已經就這方面的內容爲大家作出了詳細介紹,這個時候要注意舉證責任的承擔,畢竟有一些證據是由用人單位儲存的,這個時候往往就會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如果單位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則就會推定勞動者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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