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病假多久可以開除?
一、員工病假多久可以開除?
員工病假時間超過單位當中給予的醫療期限的可以開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首先,用人單位必須給醫療期滿的勞動者提供原崗位,如果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則需要給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仍然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則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醫療期滿之後,如果繼續提交病假單,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按超過停工醫療期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按照醫療期滿解除勞動者的,首先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爲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未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標準。
二、員工請病假能請多久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我國勞動合同法當中41條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因爲身體方面的原因做到這不能夠上班,需要住院治療的情況之下,可以透過合法的請病假的手段來獲得醫療期限,但是醫療期限接滿之後,如果仍然不能從事崗位的,可以進行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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