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不全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當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國家重點關注的。因爲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着,因爲勞動關係這個問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的一些矛盾。我國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勞動關係建立的基礎。很多人想知道勞動關係不全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勞動關係不全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透過以下證據,可以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的規定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幹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對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給予了明確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了“‘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僱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第二條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可以成爲勞動法上的用工主體資格。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做爲事實勞動者應爲:A、是從年滿16週歲開始的。《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年滿十六週歲的公民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它晚於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但早於公民的行爲能力。B、由本人依法行使。 C、某些工種如井下工作、繁重體力勞動等對未成年勞動者和婦女有所限制。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當然,該規章制度必須是依法程序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透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爲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勞動關係不全,實際上指的就是勞動關係不明確,也就是入職的時候雙方當事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就需要證明自己確實在這個單位上班。比如說可以有工資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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