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在法律實務中的區分
1、人身依附關係不同。僱傭關係的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僱主可以隨時干預僱員的工作;承攬關係的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是合同關係,雙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關係,定作人無權干預定作人的工作。
2、工作的性質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員工作的目的只是單純提供勞務;承攬關係中,承攬方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
3、是否須獨立完成工作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員不能將應負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親自履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可以將部分工作交付給第三人完成,但是不得隨意交付他人進行。
4、風險能否轉移不同。僱傭關係中,僱主可利用提高商品價格、採用保險或利用勞動力價格優勢等方式,將僱傭關係中產生的各種風險轉嫁給社會;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則無法透過提高商品價格的方式轉嫁風險,也很難透過保險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社會。
5、確定報酬的基礎不同。僱傭關係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僱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獲得穩定的報酬數額;承攬關係中的報酬不同於一般勞務關係中的報酬,其報酬構成不僅包含勞動力的價值,還應當含有技術成分的價值以及一定的利潤成分。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770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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