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解除通知書是怎樣的?
在職場生活中,勞動關係解除的情形並不少見。但是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係時都需要滿足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纔可。那麼什麼樣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關係,而勞動關係解除通知書該如何書寫呢?下面就由小編爲大家詳細的解答這兩個問題。
一、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通知書
×××系本公司員工,因下列第×項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有關法規、規章規定,本公司決定於××××年××月××日起與該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1)本人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係。
(2)因雙方約定的終止勞動關係的條件出現。
(3)根據《勞動法》第條第項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4)因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單位名稱(蓋章)
××××年××月××日
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
1、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滿足《勞動合同法》中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規定的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就可以透過書寫勞動關係解除通知書來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在解除勞動關係過程中如果有糾紛發生的話,當事人雙方最好能採用協商的解決辦法,並儘快辦理好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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