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隨時辭職的情形有哪些
如今的社會中,員工跳槽換工作是很正常的現象。那麼,在法律上,員工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究竟有哪些呢?此外,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就會涉及到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那在實踐中,作爲員工應該怎樣去解除勞動合同呢?本站小編將爲您做詳細介紹。
一、員工可隨時辭職的情形有哪些
員工可隨時辭職的情形如下: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二、員工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爲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可採取以下三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採用這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合同的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
2、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權利作出了較多的保護,就包括規定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但同時也對員工可隨時辭職的情形作出了規定。而員工要是辭職的話,則一定要做好通知的義務,不然就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惠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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