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認定的主要標準依據有哪些
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公民更加關注自身權益的保護,在平時的生活中,人們會主動參與到工作中去,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勞動關係有着一定的認定標準,勞動關係認定的主要標準依據有哪些呢?下文爲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一、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認定勞動關係的標準依據
確立勞動關係的三大標準勞動者如果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當然好了,但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呢?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爲”、“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爲”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注意收集以下證據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爲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確立勞動關係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倒置在具體訴訟中,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部分的證據。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平等地位,用人單位掌握大量資訊,存在舉證的困難。法律賦予了勞動者更多權利。
用人單位需承擔的舉證責任包括:
1、報酬收入的憑證。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等。
2、招聘用工的憑證。如,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等。
3、日常管理的憑證。如,考勤記錄等。
事實勞動關係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的,用人單位首先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對勞動合同期限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勞動者可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事實勞動關係雙方協商簽訂勞動關係的過程中,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且符合法律規定的簽訂條件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建築企業發包方需承擔用人單位義務建築施工、礦山企業轉包項目時,有義務選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並對該轉包的用工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勞動者可就勞動關係的確立提起勞動仲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法上的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由勞動者提供職業性勞動所形成的法律關係。依照勞社部發 〔2005〕 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般認爲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形的,則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其一就是單位的主體資格是符合法律的規定的,其二就是單位的規章制度是能夠適用員工的,其三就是員工提供的勞動是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當然在平時的工作中也應當儲存好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一些物證,這樣可以在關鍵的時候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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