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構成要件?
青少年兒童,是我國未來的希望。我國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知識是興國之本,打好紮實理論基礎,才能更好的用之於實踐。我國勞動法規定了,任何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僱傭童工,情節嚴重者,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構成要件?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定義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爲。
根據刑法第244條的規定,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傷亡或者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強迫、欺騙等手段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對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爲。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勞動行政法規,這是本罪構成的前提條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有三種具體表現形式:
(1)僱用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2)僱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和礦山井下作業。
(3)僱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具體指使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能夠引起爆炸的各種用於爆破、殺傷的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指使童工在具有各種極易引起燃燒的化學物品、液劑的環境下從事勞動;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放射性能的化學元素或者其他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該物質對人體或牲畜能夠造成嚴重損害;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能致人死亡的毒性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行爲人只要具有僱用童工從事上述三種形式的危重勞動中的一種即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按照法律規定,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僱用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僱用童工亦或長時間非法僱用童工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還指因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等。
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單位犯該罪,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們受教育的程度普遍提高。但是,在一些偏遠地區,依舊存在兒童早早輟學,打工掙錢的現象。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構成要件?僱傭對象必須是未滿16歲者在危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家長應有思想覺悟,讓孩子多讀書,當地政府也應該加強監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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