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舉證證明被加班
不少勞動者被單位安排加班後卻得不到一分加班費,在向單位討要加班費的過程中,很有可能被單位告知沒有安排過加班而拒絕支付加班費。遇到這樣的情況,勞動者該怎麼舉證證明被加班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怎麼舉證證明被加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審判實踐中,因《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了勞動爭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追索加班費案件也不應例外,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當就加班事實舉證。但是,由於勞動者所能提供的加班證據極其有限,這類證據大都由用人單位持有,勞動者很難取得。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勞動者充分舉證證明其加班天數及加班費數額的多少幾乎不可能。
實踐中,基於保護勞動者的原則,通常會緩和勞動者對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即只要求勞動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證據或者初步證據可以證明有加班事實的存在,可視爲其舉證責任已經完成,轉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實際加班情況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承擔不利後果。同樣,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時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用人單位往往會憑藉其經濟強勢利用勞動者的急迫或對法律的誤解,訂立存在欺詐、脅迫、誤解及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離職協議,而且勞動者很難就存在上述情形進行舉證,使勞動者的離職補償權益難以得到維護。勞動者只要能提出該協議存在上述情形的初步證據即完成了舉證責任,即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協議按照法定情形處理。此類實踐做法在此次司法解釋中得到了確認,實現了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平衡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舉證能力,成爲該司法解釋又一貢獻。
由於加班費的相關糾紛屬於勞動爭議,要是與單位不能協商一致的話,先經過勞動仲裁之後,才能提起勞動訴訟,這點還請大家多注意。對被安排加班的事實,需要由勞動者舉證。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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