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試用期不給工資合法嗎
一、打工試用期不給工資合法嗎
不合法,工資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獲得的報酬,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足額的支付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折算工資。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一)在試用期內的。這裏需注意將“隨時通知”改爲“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日工資等於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二、試用期工資標準
《勞動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是關於試用期工資的規定。
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另一個表現方面是試用期間付給勞動者的薪金待遇低。實踐中,試用期勞動者薪金待遇低的現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單位視試用人員爲廉價勞動力,任意壓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給工資。還有一些單位,硬性規定在試用期間一切意外傷害不列入工作範圍。這也是用人單位熱衷於約定試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對試用期內工資待遇較低的問題,社會反響非常強烈。
三、試用期期限
《勞動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打工試用期用人單位必須正常支付工資。實際生活中尤其是對於一些剛剛踏入社會的學生來講,很多人由於缺乏對這方面的瞭解,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做了一段時間,用人單位會以勞動者不合適的理由不再需要勞動者,還不付工資的情況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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