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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幹被辭退補償金需要支付嗎?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辭退沒有經濟補償金,雙方可以透過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補償內容,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則用人單位不用支付補償金,否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內容支付經濟補償。

退休再幹被辭退補償金需要支付嗎?

拿了退休金之後又回到企業工作,就是屬於退休返聘,雖然也是屬於企業的員工,但是和企業簽訂的就不是勞動合同了,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所以如果出現被解僱的現象的話,單位是不會給任何的補償的。

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係時,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5條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該條款的內容來看,我國法律僅規定了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下限,沒有規定勞動者年齡的上限。目前我國現行退休制度規定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爲男60週歲,女職工50週歲,女幹部55歲,依此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應視爲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上限。勞動年齡的法定性表明勞動者勞動年齡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不受勞動者自身實際勞動能力影響。

因此勞動者勞動年齡的法定年限屆滿之日,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但我國的法律對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未作禁止性規定,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就業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透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爲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爲或狀態。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僱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僱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辭退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當中沒有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則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所以退人員被返聘的時候可以在勞動合同當中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即不發給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