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工傷的有什麼情形?
一、不屬於工傷的有什麼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職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將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情形定爲工傷,是因爲職工的這種傷亡是由於其自身的違法或犯罪行爲造成的,按照刑法和治安管理方面法律的規定,這種行爲本身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2)醉酒導致傷亡的。醉酒是一種個人行爲,國家的一些法律規定禁止醉酒後工作,如禁止酒後駕車等。因此,由於醉酒導致行爲失去控制,引發各種事故不能作爲工傷處理;
(3)自殘或者自殺的。自殘或者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繫,在這種情形中,職工本人對自己的死傷存在着主觀故意。將其認定爲工傷,有悖工傷保險的立法目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需要材料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鑑定須提供:1.工傷認定申請表;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3.勞動合同文字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複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三、不予受理
1.對於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2.對於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係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3.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於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勞動者發生了工傷意外事故後也是需要到相關部門申請認定,然後勞動管理部門也是會對提交申請後的15天內進行審覈,如果說材料真實並且符合工傷認定標準時也是會做出認定決定,如果說材料有不完整或者是不符合工傷認定標準的情況,也是會及時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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