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不服的
工作的過程中,由於不謹慎或者設備問題都會造成工傷,大家受傷以後,一個是要及時治療,再者就是需要進行工傷認定,爲後期的賠償作準備。大家可以要求和實際的情況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但是有的也會有不受理的情形出現,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不服的到底該怎麼辦,大多數的人可能都沒遇到過這樣的情形,接下來,小編就告訴大家該怎麼辦。
一、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不服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上一級人社局申請複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據此,你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進行救濟,不能再次申請工傷認定。
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救濟
在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並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後,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在這裏,需要注意三點:
(1)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指的是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或工傷職工所屬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能力鑑定的初次申請是他們中的一方所提出時,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未提出初次申請的他方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也應當有權提出再次鑑定申請,這是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2)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勞動仲裁或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爲這種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的範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只能透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來尋求救濟。
(3)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對此,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不得再次申請鑑定,亦不得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就再次鑑定申請作出最終的鑑定結論後,應當履行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送達義務。
對於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勞動部分提出質疑,或者可以透過法律進行維權,當然無論大家選擇哪種方式都是可以幫助大家解決問題的,給大家一個滿意的,符合法律的答案。只要是符合規範的工傷認定申請都會受理的,因此大家也要按照規定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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