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恆定與移送管轄的區別是什麼?
管轄恆定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爲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管轄恆定包括級別管轄恆定和地域管轄恆定,前者主要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爲訴訟過程中標
管轄恆定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爲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管轄恆定包括級別管轄恆定和地域管轄恆定,前者主要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爲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變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級別管轄規定幾個問題的批覆》中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額,致使訴訟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予以變動。但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後者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後,不因爲訴訟過程中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改變。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對已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經審查認爲本院對該案無管轄權時,將該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移送管轄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第一,移送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第二,移送法院發現自身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第三,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須對該案件確有管轄權。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條件,人民法院都不能作出移送裁定。
移送管轄在實踐中有兩種情況:一是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移送,二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移送。移送法院對移送管轄要作出裁定。移送裁定對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就是說,既不能退回移送的人民法院,也不能自行轉送其他人民法庭。如果確是移送錯誤或者審理有困難的,應說明理由,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經上級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轄裁定後移送的案件,不屬“自行移送”。
行政訴訟法規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移送管轄,其目的是便於當事人訴訟,方便人民法院審判工作。
簡言之:管轄恆定是受訴法院不因標的額、地域的改變而改變;移送管轄是因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而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我國的訴訟管轄是多種多樣的,此時也是考慮到我國公民以及訴訟的便利性等問題,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訴訟糾紛和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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