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負傷因工負傷有何區別?
一、因公負傷因工負傷有何區別?
因公負傷與因工負傷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工傷與公傷是有區別的。工傷來源於《工傷保險條例》,工傷發生在勞動關係中,也就是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軍隊、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
二、法律關係性質不同
工傷發生在勞動關係中,也就是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軍隊、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軍人與國家、公務員與其單位的行政法律關係。工傷是在從事工作過程中,身體受到傷害。而公傷是在從事公共事務的過程中,身體受到傷害。
三、存在是否參加保險的不同和支付主體不同
用人單位應當爲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由工傷保險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公傷不參加工傷保險,軍人、公務員履行職務過程中受到傷害,由國家財政支付公傷撫卹費用。
四、支付標準不同
職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因公死亡,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五、爭議解決途徑不同
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而公傷撫卹糾紛,則透過申訴解決,聘用制公務員可以透過人事爭議途徑解決。
在生產生活中,經濟聽到的應該是因工負傷,涉及到工傷保險的賠償和造成當事人人身傷害而給予的經濟補償等,而公傷可理解爲國家公職人員如軍人、警察等執行任務負傷,其中的賠償標準和依據都是不同的。同時,如果在解決時遇到爭議問題,那麼解決的途徑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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