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上報時間限制有沒有?
工傷上報時間限制有沒有?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規定,工傷認定應以傷害事件發生之日起又或者是經過醫院鑑定爲職業病時起的30天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起工傷鑑定。如果因特殊情況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也應該及時向勞動部門申訴延長鑑定申請時間。
上述提出的工傷鑑定申請爲一般情況下爲從發生到上報的基本時限,下面來說說如果原單位不配合或者並未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鑑定申請的。受傷員工以及家屬可以自從傷害之日起又或者是經過醫院診斷爲職業病之日起爲期一年內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並且是管轄範圍內,提出工傷鑑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七條規定:員工就工作期間內工作環境中並且是因工作內容導致的傷害之日起、又或者經過醫院診斷證明因從事工作導致的慢性職業病無法痊癒之日起爲期30天,單位應及時上報勞動班長部門申請工傷鑑定。工作單位不配合拒不上報工傷鑑定申請書的,受傷職工、家屬以及工會組織有權在一年內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鑑定並且向勞動仲裁部門對單位行爲的控訴。
工傷認定法中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拒絕上報申請工商鑑定的,受傷人員產生的任何經濟損失都應該由原單位承擔。
透過以上內容可以得知,工傷上報的具體時限分爲針對單位爲爲期30天,並且可以因特殊原因導致延長時間的,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0天;針對傷員家屬的,則是職業病或者傷害發生之日起爲期一年內。同時用人單位拒不配合上報工傷鑑定申請的,屬於違法行爲。因拒絕履行相關法律義務,應該承擔因行爲導致的損失賠償責任,以及相關行政處罰。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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