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細心的朋友們可能會發現,我國所有關於勞動者的法律中都沒有“臨時工”字樣,但是在我們日常生產生活中,臨時工這種類型的職工是普遍且大量的存在。如果他們在工作中遭受工傷,怎麼辦?他們的權益和長期職工是否相同,臨時工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一、臨時工工傷認定
1、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包工負責人非法使用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2、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則工傷保險責任應由職工的勞動關係所在企業負責。
3、臨時性、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仍須使用臨時工,他們因工死亡和因工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固定工的勞動保險待遇執行。
4、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即臨時工與企業的職工一樣,符合法定情形的,均應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
二、 臨時工同工同酬法律規定
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規定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區域等差別,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
1、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等。同時還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2、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3、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同時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圍繞臨時工這一中心羅列了臨時工工傷認定的辦法以及臨時工報酬問題。臨時工在我國法律上已經消失了,不過臨時工只要滿足了勞動關係成立的條件,就符合我國對於勞動者的定義,享有法律中職工相同的地位和權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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