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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崗位高溫補貼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是針對一些特殊崗位的人員,有着一定的津貼補助。比如說像國家的軍人,長期從事一些有毒化學物品的工作人員等,這些工作崗位都是比較特殊的,所以纔可以領取到除了工資以外的其他津貼。但是有些勞動者可能將高溫補貼和這些特殊津貼混爲一談了,所以纔會產生特殊崗位高溫補貼是怎麼規定的這樣一種疑問。

特殊崗位高溫補貼是怎麼規定的

一、特殊崗位高溫補貼是怎麼規定的?

高溫補貼和崗位沒有關係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關於2017年高溫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二、年高溫補貼管理辦法關鍵問題

關鍵一、發放主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該發高溫費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稱用人單位。23號文明確,雖然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主體是企業,但是“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依法經覈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大學,民辦醫院、療養院,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民辦福利院等。

本市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企業一樣,都要參照執行有關高溫費發放規定,但是機關事業單位不參照執行。

關鍵二、發放對象:發放標準按照“級別”、“編制”嗎?

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對象是符合發放條件的職工。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單位發放高溫津貼不僅不與高溫下的勞動強度掛鉤,甚至完全按照“級別”、“編制”發放。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用工單位負責員工的考勤和防暑降溫等工作,因此由用工單位支付也比較合理。但是對於這個問題,最好在用工三方的相關協議中約定清楚,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執行。但不能因爲用工和用人單位的相互推諉,造成這些員工的高溫津貼無從落實。

關鍵三、發放條件:說不清的事,比如算不算高溫崗位,靠啥界定?

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就是在高溫崗位上工作。什麼是高溫崗位呢?一是露天工作的崗位,二是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場所工作的崗位。有人問:“上夜班的職工有沒有高溫費?”如果屬於以上兩種崗位的,也應發放高溫費。

但是有的職工說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該不該發高溫費?由於一些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哪些崗位可以享受高溫津貼看法不一,各單位的情況也存在着不小差異。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其實國家制定高溫補貼政策的時候,只是對高溫補貼的發放條件作出了要求,所有的用人單位發放高溫補貼的一個硬性指標,就是工作環境在33℃以上,具體的發放標準則由各省自行決定。也就是說高溫補貼是和員工的工作環境掛鉤的,和勞動者所從事的崗位沒有關係。

標籤:崗位 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