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上,用人單位並非完全被動,因爲法律明確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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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動合同續簽需要帶什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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