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了,老闆還壓一個月的工資,合理嗎
工資福利律師解答1.4W
律師解答:不合理。律師解析:辭職了,老闆還壓一個月的工資,不合理。
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佔據核心的地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佔據核心的地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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