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節假福利 > 病假

廣東省病假支付條例是什麼?

病假2.3W

我們在工作中,可能有事會生病受傷等,在一定時間內不能上班,那麼就需要請病假,很多人都十分關心請病假時公司是如何支付自己工資的,這關係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可能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定,下面我們就廣東爲例,一起來看看廣東省病假支付條例是怎樣的。

廣東省病假支付條例是什麼?

一、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相關規定:

1、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着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4、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6、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7、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爲繳費年限。

二、廣東省病假支付規定

職工病假工資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支付辦法。

三、相關法律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職工病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依法自主確定支付辦法。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約定具體支付辦法。

《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職工請病假,用人單位可以自主確定發給員工的工資報酬,但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另外,在勞動法中,還規定了病假的天數關係到年假的享受,如果時間太長,則享受不到年假,所以我們請假也要考慮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