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延期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一、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延期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延期違約金過高是可以要求降低的;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由於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當事人違約行爲的具體情況很複雜,因此,判斷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不可能有一個統一而具體的客觀標準。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審查判定:
(1)違約金數額與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之間的比例;
(2)違約金數額與合同總價款、當事人未履行價款之間的比例;
(3)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及過錯大小;
(4)違約金數額與違約方所獲得的合同利潤之間的比例;
(5)違約的時間長短。
二、工期延誤的情形有哪些?
《示範文字》通用條款規定了工期延誤,需要索賠、簽證的其中情形,合同雙方也可以再進行其他約定。
(1) 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方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工程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 不可抗力;
(7) 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三、承包人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1、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
2、未經監理人批准,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預期造成工期延誤;
5、缺陷責任期內未對工程接收證書所列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缺陷進行修復,又拒絕按監理人指示再進行修復;
6、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只要一旦簽訂那麼就會產生法律的效力,只要一方違約必定就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但如果存在的違約金高於法律所規定的標準,那麼支付違約金的一方是可以要求降低,所以,自己的權益同樣也需要懂得自己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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