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什麼時候交?
履約保證金的交納可以使合同雙方得到一種財力擔保,它可以起到減少投資風險、避免擾亂行業市場、督促雙方認真履行合同等作用。那麼,履約保證金什麼時候交,才能夠發揮它的作用?在簽訂合同協議書之前就應該先交納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什麼時候交,又交付給誰呢?
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定,從表面上看,履約保證金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投標人收取,但這是片面的。政府投標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體現應是全方位、具體的,包括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集中投標機構不能讓履約保證金變成投標人手中可以任意處置中標人的武器。其實投標人不恰當地使用履約保證金的情況時有所見,如以履約保證金作爲要挾條件,迫使中標人增添或改變部分合同內容,以履約保證金抵合同預付款,合同執行完畢後履約保證金遲遲不退還或被佔用。從這個角度上說,履約保證金應由集中投標機構收取,從而保持操作的連貫性、一致性,集中投標機構作爲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履約問題,同時也便於對投標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幾個原則:一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二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投標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三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繫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係,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其比例爲工程造價的5%~10%,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綜上所述,履約保證金可以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招標人根據法律規定,按照工程的造價比例收取一定的履約保證金。中標人也要對履約保證金什麼時候交有清楚的瞭解,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5天內,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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