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約擔保什麼時候交?
一、履約擔保什麼時候交?
履約擔保般情況下在合同履行之,因爲履約擔保金就是爲了保證合同能夠順利的履行,所以是具有一定的提前性的提前的交付,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定,從表面上看,履約保證金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投標人收取,但這是片面的。政府投標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體現應是全方位、具體的,包括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集中投標機構不能讓履約保證金變成投標人手中可以任意處置中標人的武器。
其實投標人不恰當地使用履約保證金的情況時有所見,如以履約保證金作爲要挾條件,迫使中標人增添或改變部分合同內容,以履約保證金抵合同預付款,合同執行完畢後履約保證金遲遲不退還或被佔用。從這個角度上說,履約保證金應由集中投標機構收取,從而保持操作的連貫性、一致性,集中投標機構作爲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履約問題,同時也便於對投標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幾個原則:一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二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投標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三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繫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係,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其比例爲工程造價的5%~10% ,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合同履約保證金的特點是什麼?
1、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規定出中標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爲有效,如果在招標書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後不得追加。這就維護了招標中要約的真實性和投標人的權益,工程招標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 選擇對該項工程是否投標。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
2、履約保證金不同於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承包商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商。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於承包商違約時,賠償招標人的損失,也即如果承包商違約,將喪失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且,並不以此爲限。
在當代的社會合同要想順旅行,那麼就應當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交付履約保證金,而履約保證金是在合同履行之前就已經交付完畢的,只有這樣才能人一定的提示,也就是沒有履行合義務,就會導致保證金喪失,從而損害相關人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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